七天無理由退貨明起正式實施
本報訊 (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裘晶文、劉史丹)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正式實施。新消法規定了7天“無理由退貨”,加大了個人信息保護力度,確立了網絡交易平臺連帶責任。昨日,廣東省高院民一庭的法官表示,這些內容加大了對消費者網絡購物權益的保護力度,對網絡購物將產生重大影響。
由于網購時消費者無法直接接觸商品,消費者有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損失。雖然不少購物網站都自發做出了在一段時間內“無理由退貨”的承諾,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產生糾紛,法院在面對購物網站對“無理由退貨”所做出的諸多限制時,判決結果往往并不一致。
“新消法”實施后,七天內“無理由退貨”不再是由網絡購物經營者主動承諾給消費者的一項權利,而是其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經營者此時再為“無理由退貨”設立不公平、不合理的細則限制,就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法官解讀:“無理由退貨”并不等于“無條件退貨”
(廣東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長陳吉生)
“無理由退貨”并不等于“無條件退貨”。根據該法第25條的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保持完好”。商家根據不同商品的具體情況設定的商品“完好”標準,必須合理,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并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只要不是消費者的原因造成商品價值明顯貶損的,均屬于“商品完好”。
一般來說,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的情況下仍屬“商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