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新規出臺 理財型保險不能跨區域銷售
日前,保監會印發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其中,最受關注的地方在于放開了部分保險產品的經營區域限制,同時要求第三方平臺參與保險經營活動需取得相關資質。
事實上,此前已有大量健康險、理財型保險等通過互聯網銷售,而在《辦法》出臺前,保監會也對相關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險企進行整改。此次《辦法》并沒有放開這類產品的區域限制,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昨日解釋稱,主要是出于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及金融風險控制考慮。
互聯網保險亟需規范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保險規模正呈現快速擴張態勢。據保監會產險部主任劉峰介紹,2015年1月至5月,共有91家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累計實現保費收入659.93億元,互聯網保險占業務規模比例5.7%,比2014年提升1.5個百分點,比2013年提升4個百分點。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保險呈現加速發展態勢,為保險業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銷售行為觸及監管邊界、服務體系滯后和風險管控不足等風險和問題,亟需進一步規范。
在此背景下,保監會制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據介紹,《辦法》堅持四項主要原則:一是支持和鼓勵互聯網保險創新,開展適度監管;二是強化信息披露、客戶服務,重點保護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以及個人信息安全等;三是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一致,互聯網保險沒有改變保險的根本屬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應與傳統保險業務監管具有一致性;四是強化市場退出管理。
《辦法》主要就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基本的經營規范和監管要求。
《辦法》適用的對象為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臺。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全國性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指除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外,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的網絡平臺。
經營范圍最受關注
《辦法》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具體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
除《辦法》列明的險種外,其他險種不得跨區域經營。同時,《辦法》也提出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向消費者明示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在《辦法》出臺前,就有大量中小型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對此,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目前,理財型保險產品仍然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向設有分支機構的地區銷售,但是不能向未設分支機構的地區銷售,相關保險機構和第三方平臺應該根據互聯網技術識別投保人所在地區。
前述負責人表示,有些保險產品,如健康險,未設分支機構地區難以有效的滿足產品的服務品質,有些重收益輕保障的理財型產品,與保險保障本質不符,其風險控制還有待觀察,因此,從消費者利益及風險控制角度考慮,《辦法》并未放開相關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
此外,對于第三方平臺是否需要取得相關保險經營資質的問題,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明確,第三方平臺如果只是為保險機構經營活動提供支持和服務,不需要取得任何行政許可,如果參與保險經營活動——如承包、理賠、投訴等,根據線上線下一致性監管原則,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