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重啟員工持股計劃 資管、互聯網公司放寬
通知規定,可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保險機構必須具備一定經營基礎,公司治理結構、薪酬體系及財務狀況較為穩健,應滿足連續經營3年以上,且計劃實施最近一年公司保持盈利等時間限制。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等創新型機構不受經營時間限制。
實習記者 王丹丹、
本報記者 黃斌 北京報道
7月2日,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有關事項。
通知規定,可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保險機構必須具備一定經營基礎,公司治理結構、薪酬體系及財務狀況較為穩健,應滿足連續經營3年以上,且計劃實施最近一年公司保持盈利等時間限制。
但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等創新型機構不受經營時間限制。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副主任何肖鋒介紹,“根據資管行業和互聯網行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特點以及為了支持創新”,這兩者不受經營時間限制。
根據通知,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原則上應為本機構正式在崗且工作滿2年以上的員工,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層、業務骨干和專業技術人才。
資金來源上,所需資金可來源于員工薪酬及其他合法收入;持股比例上,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資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且不得成為公司最大股權持有者。單個員工不得超過1%。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等創新型機構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資,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25%,單個員工不得超過5%。
員工持股曾一度被叫停
員工持股制度于20世紀50年代產生于美國,我國在80年代中期開始推行員工持股制度。2006年開始,國家相關部門陸續出臺關于員工持股制度的規定,標志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順利開閘。
保險業很多公司如國壽、平安、人保等都曾積極推出過以股權激勵為主要形式的長期激勵計劃。還有不少中型公司,如合眾人壽、民生人壽等公司都曾推出員工持股計劃。
然而之后隨著一系列矛盾和弊端的暴露,國資委、保監會、財政部分別叫停了相關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2002年到2004年,以管理層收購的員工持股方式在國企改革中十分流行,但隨之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朱俊生表示,“國企改制中存在著內部人員通過員工持股等方式變相控制國有資產,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等現象”,而2005年的“郎顧之爭”引發了國有資產流失大爭論,監管層叫停了大型國企的員工持股計劃。
2008年12月,保監會下發《關于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008年薪酬發放等有關事宜的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嚴格違禁發放薪酬并暫時停止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
2009年1月,財政部下發《關于金融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合理控制各機構負責人薪酬,同時第四點規定,“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暫時停止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
兩個通知中均規定要暫時停止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在國家對金融企業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政策頒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
保險業內在需求較大
根據通知規定,持股員工可成立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或通過資產管理計劃等方式持有公司股權。持股期限上,保險機構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年,在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期間,保險機構實現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員工所持股權鎖定期不少于3年。鎖定期滿后,每年度減持股權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持股總量的25%。
在管理上,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權、資金未委托財產,管理方不得將委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委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對涉及公司股本或注冊資本總額5%及以上的員工持股,保險機構應當報監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涉及公司股本或注冊資本總額5%以下的員工持股,保險機構應報監管部門備案。
保險公司作為主要以人力資本創造價值的企業,當前的人才戰愈演愈烈,各公司紛紛以優厚的待遇來爭奪人才,頻繁跳槽、惡意挖角現象時有發生,人員流動性大,嚴重影響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朱俊生表示,“企業開展員工持股,不僅可以長期激勵員工,甚至可以作為‘金手銬’,可以有效留住公司核心人員,有利于公司的長期穩健經營”。可見,員工持股是保險行業發展的內在需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員工持股可以把企業利益和員工利益進行有效的捆綁,建立保險機構和員工的利益共享機制,提高員工的勞動積極性,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和行業競爭力。
員工持股也是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的需要。相對于事后的檢查,員工持股作為事中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可以影響與監督核心管理者的行為。同時,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一股獨大”的問題,可以有效優化公司治理結構。